税务总局调整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开具部分事项
发表时间:2021年10月30日浏览量:

一、请求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(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)请求开具《税收居民证明》。我国居民企业的境内、境外分支组织应由其我国总组织向总组织主管税务机关请求。合伙企业应当以其我国居民合伙人作为请求人,向我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请求。
二、请求人请求开具《税收居民证明》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》请求表(见附件2);
(二)与拟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、协议、董事会或许股东会抉择、相关付出凭据等证明材料;
(三)请求人为个人且在我国境内有居处的,供给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联系而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寓居的证明材料,包含请求人身份信息、居处状况阐明等材料;
(四)请求人为个人且在我国境内无居处,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,供给在我国境内实践寓居时刻的证明材料,包含出入境信息等材料;
(五)境内、境外分支组织经过其总组织提出请求时,还需供给总分组织的挂号注册状况;
(六)合伙企业的我国居民合伙人作为请求人提出请求时,还需供给合伙企业挂号注册状况。
上述填写或供给的材料应提交中文文本,相关材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,应当一起供给中文译著。请求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,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请求人印章或签字,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。
三、本布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〈我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〉有关事项的布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40号发布,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8年第31号修正)第二条、第四条和附件1、附件2一起废止。
特此布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19年4月1日

